投诉人:
禅西大道南延线工程(樵乐路至佛山一环段)勘察设计项目中标结果公示后,投诉人经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后,对其答复不服,于2018年6月21日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投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于2018年6月22日将该投诉转送我局进行调查处理。
经核查,投诉材料满足受理条件,我局于2018年6月25日受理投诉。并在规定时间内调取、查阅了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现依法作出本《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投诉事项为:评标委员会以“未按招标文件第129页技术建议书1.1要求提交必要的图纸,不符合初步评审标准第1项,不通过评审”为理由,否决投诉人投标资格。投诉人认为:“必要的图纸”是根据投标人认为的必要性所附的图纸,并非招标文件的强条,故该废标理由不合理。并对业主的答复仍然存在异议。
二、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被投诉人认为:①根据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相关规定,评标委员会各评委在评标时均进行了独立评审,综合各评委的评审意见后,评标委员会形成了否决该投标人的意见。②根据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相关规定,本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时,各评委均进行了独立判定,综合各评委的意见后,评标委员会形成了否决该投标人的意见,并对否决的原因做了进一步解释。③综上所述,本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两次意见的形成,在招投标程序上是合法合规的,接受评标委员会意见。
三、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我局受理该投诉后,要求招标人提交了相关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资料;并要求招标人组织原评标专家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形成了审查确认报告。
根据前述证据材料,我局对有关事实认定如下:
“禅西大道南延线工程(樵乐路至佛山一环段)勘察设计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于2018年6月12日上午9时30分投标截止并开标。开标在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监督下,在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见证下进行。
在技术文件初步评审过程中,两个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第129页技术建议书1.1要求提交必要的图纸,不符合初步评审标准第1项,不能通过初步评审。
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投诉人向招标人提出书面异议,认为废标理由不合理。招标人对投诉人进行了回复,驳回了其异议。投诉人人不服,遂向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投诉。
经查:
招标人于2018年6月12日组织该项目开标,评标委员会认为投诉人未按招标文件第129页技术建议书1.1要求提交必要的图纸,不符合初步评审标准第1项,不通过评审。招标人于2018年7月10日组织原评标专家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形成了审查确认报告,进一步明确:投诉人递交的投标文件技术建议书中未提供任何图纸,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本招标项目中图纸是技术建议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确定该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第129页技术建议书1.1要求提交必要的图纸,不符合初步评审标准第1项,不能通过评审。招标人认为本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两次意见的形成,在招投标程序上是合法合规的,接受评标委员会意见。
四、处理意见及依据
综合以上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第11号令)、《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如下: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或佛山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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